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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学的向度》后记

【学科分类】刑法总则

【出处】清华法学网

【写作年份】2004

【正文】

弗朗兹·伯姆曾经说过,在对事物进行整理安排之前,我们必须深入它们之中,谛听它们的声音。[1]我的这本书,就是想深入刑法学领域内部,思考这样一些问题:犯罪的本质究竟是什么?刑法的目的是什么?通过何种渠道才能将刑法中的“人”和惩罚的合理性连接起来?

在 2001年底写完《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》(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)一书之后,我发现在将刑法理论定位于客观主义立场之时,还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。于是,我就产生了写作本书的打算。本书主体内容的写作在2002年5月初就逐渐展开了。由于其间教学任务繁多,加之要抽出精力完成其他科研任务,我用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才断断续续地完成本书的写作。

我在本书中要揭示两点:一方面,对于认定犯罪和实现惩罚而言,规范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,规范主导着我们的生活,对于规范的意义,我们必须给予充分重视;另一方面,在刑法领域,与规范匹配的各种针对规范意识主体的“权力”机制在高速而复杂地运行着,权力和规范的共谋,使得一个社会能够在“冲突”和“解决”中维持一种紧张关系。要得出以上结论,我们不能仅仅看到现实的世界,它在我的刑法学知识系统中往往是无意义的;而更多地要观察由规范主宰的世界——用规范制造的“价值”的世界,它对于刑法的存在和运作有特殊意义,这样我可以自然地引出关于犯罪本质的规范违反说。

我在对刑法知识和谱系进行讨论时,极其注重的一点就是:强调对刑法的自我体悟。人是在惩罚的实现、恐怖感的制造这一原初意义上理解刑法的,但是人们对刑法这枚“精神鸦片”又产生了极其浓厚的依赖感和亲近力,围绕这些环节产生了许多有趣但远未被揭示的复杂的、茎蔓缠绕的话题。

在本书中,围绕犯罪本质的规范违反说,我展示了“规范意识主体(刑法人)”、“规范违反说(犯罪成立理论)”、“规范有效性的确证(惩罚正当性)”这一系列范畴。我的基本命题是:刑法的起点是人,终点是惩罚的正当性,从起点到达终点的桥梁是犯罪成立理论。规范违反理论,是整个刑法学话语系统中重要的一环。贯穿全书的基本命题就是:犯罪,是规范意识主体丧失对法规范的忠诚时的错误“作品”,是对规范有效性的损害,而刑罚是对这种损害的排除。对犯罪的确认和责任的赋予,都是为了证实规范对于我们的意义,以培植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忠诚感,使刑法能够真正获得公众的认同。

我的学术旨趣是:站在叙述的立场,做一个刑法学领域的“自由知识分子 ”。知识分子的自由,应该指的是一种独立和准超然的社会观察者和知识生产的地位。按照陈寅恪的说法:知识分子应“追求独立之品格、自由之精神”。在这个意义上的知识分子,是一帮核心社会之外的看客,并不时地吆喝几声,为社会给出一点批评或叫好。因而,知识分子不是高人隐者,不问世事;也不是文化战线的同志,开制造什么供人民消费的精神产品的个人作坊。[2]]我虽然也开了作坊,但销售的并不是“大路货”。

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,刑法学研究首先是一种“职业”,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能够向实践部门“销售”其产品,实现“产销对路”。所以,职业要获得成功,销售知识是关键。可是,刑法学研究原本就有很多进路,只是我们人为地捆住自己手脚,限制了研究视野而已。在我眼中,知识的“销售”不在考虑之列,刑法哲学思考纯粹是为了“生产”我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知识,而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,个人的学术兴趣决定了我愿意在刑法哲学领域天马行空。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自己始终“在路上 ”,至于何时、以何种方式抵达目的地,可能都无关紧要。

我希望在刑法学领域展现层出不穷的对立学说,学者们能够公开地表达各种观点,向哲学求助以及对基础性问题展开持续讨论。经由这一过程,一场刑法学理论的革新得以实现,其结果是一种新研究范式的建立。刑法学发展的“中国机会”或许还会降临。

最后,需要提及的是:我曾经在2003年秋季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开设“刑事法前沿问题”课程,在为期16周的课堂讲述中,我为学生们详尽介绍了本书中的许多观点,要求他们阅读一些重要的刑法学著作,频繁地与他们展开了讨论,并诚挚地接受了他们对我部分不成熟观点的种种批评。所以,我必须要感谢积极参加课堂讨论的李立众、王永茜、常艳、柏浪涛、江伟、高平、雷丽清、王丹、吴波等同仁,我非常乐意与他们交流,也十分尊重和珍视他们的各种见解。

周光权

2004年4月8日

于清华大学法学院302室 分享到搜狐微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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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光权

周光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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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人,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,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,获法学博士学位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副院长、博士生导师,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、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。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、刑法思想体系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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